八一籤 |
壬甲 中平→中吉 |
籤 詩 |
1.假君財物自當還。 心欺→欺心 |
籤詩翻譯 |
1.借你的財物應當還你 2.欺騙良心賴皮不還,這是他造奸業 3.還好有公平的因果報應(還好能遇到清官、能洗清冤屈) 4.有一朝就得還你公道(有朝他的心機就會露出來) |
本籤重點 |
1.若問事情前途者,預防被小人侵害、欺負。防借給他人財物而不還。預防遺失財物。預防彼此的誤會。 2.若事情不順者,受到的侵害,可以昭雪。誤會可以釐清。被虧欠可以得到償還。事情可以回歸原來。 |
清涼月解 |
◆凡事 若事情不順者,可能是被小人侵害或被誤會之故。但是,只要尋求正途,勢必可以回歸原有。 ◆愛情 ◇ 若問愛情前途者,你們的相處要預防彼此間有誤會,要預防有第三者(或外人)介入而壞了當前的感情。請持信任、寬容態度交往,以能保住愛情減少挫折。若這一關通過了,你再問能否開花結果吧! ◇ 若愛情困頓者或分手者,恐是因為彼此有誤會之故,但是這個誤會可望釐清,請把誤會說給對方了解(或讓對方訴說誤會),以便洗清冤屈。若是你誤會對方,那你應該向對方道歉。若是對方誤會你,那你當原諒他。若能如此,則此愛情才能恢復。 ◆考試、錄用、競試 這次的考試將是公平的,不能投機而考取,若參與各種考試、競試,請勿走後門,只能憑藉實力。一分耕耘,一分收穫。奉勸老實用功,才有機會。 ◆訴訟 能遇到清官,本事可以昭雪。小人終受懲罰,被虧欠可以得到償還,冤屈可以洗清。可望在中秋或中秋之後得到答案。每逢月圓時刻,亦是昭雪時刻。 ◆工作、事業、創業 若問工作或事業前途者,當防在工作中與人有誤會或被小人侵害,或防財物失竊。只是這些逆境終究會過去,而能回歸原來的你。 ◆換職、各種更換 你想要更換工作,是否因為當前做的不順遂呢?其實這是被小人侵害或被誤會的結果,其實你可以不必急著退出,因為,這事情終究會露出真相。因此,若想離去工作的,那當考慮看看,有無必要因此離去。 ◆治病 若問疾病者,可以遇到良醫,因而病癒。 |
相關連結 |
◎血光之災 |
聖 意 |
訟莫欺。依本分。病遇醫。名休問。 |
東 坡 解 |
負人財物。欺賴自奸。幽有鬼神。顯有清官。 |
碧 仙 註 |
本分兩字。合天合地。 兩字→公平 |
解 曰 一 |
此籤先難後易。欺人自欺。反惹其禍。只可修心向善。 暗有神明佑護。不可妄為。訟終凶事莫想。休求名利。 婚宜審可也。病者醫。行人緩。風水遷改。孕生女。 求財依本分。 |
釋 義 一 |
凡事在前半月。占者防小人侵害。財物欺賴在後。 半月占者主訟得理。財得利。病得脫。要當事。莫相欺也。 |
解 曰 二 |
此籤被人欺凌。暫時耐守。自可昭雪。如人負欠不還。多方謀賴。理曲在人。我何畏哉。自有清正官司在上。恰似高台明鏡。一經照察。機關立破。謀賴者從此敗矣。此以見凡事當依本分。毋逞狡詐。本分到處可行。狡詐適自害其身而已矣。 |
釋 義 二 |
借物當還。情理之常。謀賴欺心。情理之變。受欺者勢雖弱。欺人者天不容也。高台明鏡。比公正明決之官。明鏡足以察秋毫。明智足以摘奸伏。無有機關而不破者。欺心者盍早悟乎。占事者或應在秋。或應望後。月圓時有驗。 |
占 驗 |
江右一人負屈。屢訟未勝。後遇山東趙耀為按察使。 其冤始白。趙本清廉。且趙與照同應明月照耀之義。 又(清)同治。甲子。九月髮逆陷漳州城時。(髮逆指太平天國留髮) 晉江令葉公。為霖占此籤。至十一月。 果有高提臺帶兵來剿賊。應高臺破機關也。 又一婦人往府口探親。回時遺失一釵。遍尋無蹤。 因到廟占此。有為解曰。何不再向姻家覓看。 婦從其言。果於外戚門前府。照墻腳拾得銀釵。 己被糞穢遮蓋。惟一柄露出。故路人莫之知也。 此自當還句之應巧甚。 |
籤詩故事一 |
寇公任雷陽 宋朝。寇準,字平仲。下邽人。年十九考取進士。 真宗時任知同州判(官名)、永興軍(官名)。盡心為人民做事。 每日一有空閒,就有一事被耽擱。 後來當宰相為皇帝定決策,成就澶淵戰役之功。因為政治鬥爭眨到雷陽(廣東海康)。 準對家人節儉,對外人奢華。臥室一幅蚊帳用二十年。 仁宗朝贈中書令,封為來公。 |
籤詩故事二 |
寇公任雷陽 太平興國年間進士。寇準為人剛直,因多次直諫,漸被皇帝重用。太宗時官至參知政事。真宗即位後,先後在工部,刑部,兵部任職,又任三司使。景德元年(1004年),與參知政事畢士安一同出任宰相(同平章事)。當年冬天,契丹南下犯宋,包圍了瀛洲等河北地區,朝野震驚,王欽若、陳堯叟皆主張遷都;唯寇準力主真宗親征,反對南遷。真宗抵達澶州(今河南濮陽)後,寇準力促宋真宗登上澶州北城門樓以示督戰,「諸軍皆呼萬歲,聲聞數十里,氣勢百倍」。宋將張環射殺遼軍主帥撻覽,於是訂立了「澶淵之盟」。 景德二年,升任中書侍郎兼工部尚書。當時朝廷無事,寇準頗恃其功,在庭院燃巨燭,耀如白晝,「座上客常滿,樽中酒不空」。帝亦待寇準極厚,王欽若很是嫉妒。乘機挑撥離間,讒言中傷,欽若說:「城下之盟,《春秋》恥之,澶淵之舉,是城下之盟也。以萬乘之貴而為城下之盟,其何恥如之!」又說「寇準之孤注也,斯亦危矣。」。景德三年,因王欽若等人排擠,辭去相位。降為刑部尚書,知陝州。 天禧元年(1017年)又恢復宰相職務,後因參與宮廷權力鬥爭,被丁謂等人排擠。貶至衡州(今湖南衡陽),雷州(今廣東海康)等地,被貶後有一天宋真宗問:「吾目中久未見寇準,何也?」左右畏丁謂之淫威,竟不敢言。 後來丁謂同黨雷允恭因先帝陵寢工程事故,坐「擅移皇堂」罪,丁謂受牽連,貶為太子太保。後以「丁謂前後欺罔」罪,被貶崖州(今海南省瓊山縣)司戶參軍。丁謂路過雷州時,寇準派人送一蒸羊在路迎他。丁謂想見寇準,但寇準拒絕。寇準最終病死於雷州貶所,留有《寇萊公集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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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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